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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判决书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有哪些

2022年12月9日  蚌埠工程合同律师   http://www.bhgchtlvs.cn/

  张家和律师蚌埠工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判决书

判决书是一个非常规范非常准确的法律文件,是法律对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不同案件不同情形的判决书内容格式都有不同,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判决书的内容格式就有很多人不了解,下面,由的来给出范本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炳,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文炳、施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5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215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合同价款为1470362元,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20604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经被告某公司、监理单位以及原告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473251元。但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1018589.24元没有支付。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2009年9月,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25.2亿元的价格拍得系争工程所在的某大厦。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被告某公司整体购买系争工程的大厦,应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履行的情况下承担连带。现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8598.24 元;要求被告以合同总价24732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偿付原告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偿还款项的基础上承担连带。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新增项目的内容。

3、 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决算书,证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总额2473251元。

4、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关于催讨工程款的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

5、 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曹某法官的函,证明原告要求主张权利。

6、准予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主体变更的情况。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公司辩称,《承包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与被告某公司无关,合同的履行以及效力仅限于在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不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相应。该大厦是被告某公司购买所得,并支付对价,故被告某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对第1、2、3项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认为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无关。对第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已经送达被告某公司。对第5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就系争工程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格的确定,亦证明了原告致函被告某公司催讨工程款的事实,但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公司对工程款亦具有给付义务或连带义务。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明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的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e2005年8月2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1、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215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3、工期为180天,自被告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4、合同价款为1470362元;5、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441108元,楼宇自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系统造价的50%工程款,计467469元,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系统造价的50%工程款,计267712元,系统验收合格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工程总造价金额15%的竣工款;被告保留最终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返还原告;6、由于设计变更及业主要求修改等引起较大工程量增减时,须由原告编制增减工程预算书,经业主方审核确认后,在相应的工程款中予以调整;7、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书书面日期为准。需要整改的,以整改后重新验收合格书书面日期为准;8、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206042元,付款方式与《承包合同》一致,补充协议系统完工与整个弱点工程同步完成。《补充协议》还约定,本补充协议条款只涉及以上提及条款的变更,其余条款均遵循原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于2007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

2008年4月,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提交《决算书》,工程款总额为2473251元,被告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对《决算书》予以盖章确认。

因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1018589.24元没有支付。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

2009年下半年间,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25.2亿元的价格拍得某路213号某大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对于系争工程的决算已经核定,故被告某公司理应按照核定后的工程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的,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8598.24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当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原告未提供竣工日期的相应证据,故本院按照《决算书》日期2008年4月30日作为竣工日期,以2009年4月30日作为工程保修期结束日期,被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起始日期亦以2009年5月1日确定。由于被告某公司不是《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上述合同对被告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公司系通过拍卖取得系争工程所在大厦的所有权,并已经支付了对价,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不能偿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18598.24元。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1‰的标准偿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20元,由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判决书对于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审判员、陪审员等基本内容都会要交代清楚,这也是判决书构成的几个基本要素,其次才是根据不同判决书来决定判决书内容的差异,总的来说,就是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有哪些

建筑工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民工工程款,由此就会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出现。那么一般来讲,拖欠工程款的原因都有哪些呢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1.工程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政府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能力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源头。在拖欠工程款的案例中,有85%以上源于资金先天不足或概算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拖欠。

建设单位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

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2.市场原因

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加上农村施工队伍的迅速发展,使本来就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自是有苦说不出,就是东挪西借垫资承包也要做下去,因为没有工程就没有盈利,企业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施工企业就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寻求企业的生存之路,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政府投资建设过于盲目,不切实际

现在拖欠的1756亿元工程款当中,政府项目拖欠占了36.7%。政府拖欠的最主要的项目一个是市政工程,拖欠款大概是265亿元;第二个是教育工程,这方面拖欠总额是155亿元;第三个是交通工程,拖欠总额是122亿元。可见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已经十分严重,成了我国工程拖欠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企业法制观念薄弱,合同签订与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虽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来解决,但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及其适应性不强也给一些业主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同时企业中负责签约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合同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仅仅以争得工程为目的,为以后合同的实施埋下了隐患,也给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并没有指派专人负责,以至于没有及时的发现业主的违约行为,也没有详细的记录,也就失去了索取工程款时有力的书面证据。

信用体系不健全,诚信意识薄弱

信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在建设领域里诚信经营更是显得无比重要。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信用经济发展较晚,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还未形成,建筑企业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在建设领域盛行,少数企业甚至将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的手段,丢失诚信,弃合同于不顾,在拖欠之路上越走越远。

上文中,从工程原因以及市场原因两方面为大家详细阐述了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其中每个大点中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因素,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